(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来,我们把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实施了一整套民族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实践证明,我们这条道路是正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一些坚持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鼓吹什么联邦制,是根本违背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这种主张是历史的倒退,因而是根本行不通的。
                《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9年9月20
                  日),《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第432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制度确定下来的一项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发挥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证了中央必要的集中和祖国的统一。它把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同经济因素恰当地结合了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按照以上原则去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各民族的关系必将愈来愈融洽,各民族的团结必将愈来愈巩固,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大家庭,就能够经得起任何风浪的考验。
                《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1日),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82页

  我们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全国先后建立了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四个自治县。在少数民族散居地区,还建立了一千七百多个民族乡。一九八四年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边疆的稳定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34页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
  四十多年来,成千上万的汉族干部、工人、知识分子、解放军指战员,响应党的号召,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与少数民族人民打成一片,亲密无间。他们奉献青春和力量,为兄弟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地区的繁荣进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各族人民对他们是永志不忘的。今后,国家将继续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优秀人才。汉族同志和少数民族同志,要继续发扬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的优良传统,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共同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是我们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民族干部的状况又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在,少数民族干部已从一九五○年的一万多名增加到二百零六万,形成了包括党务、政务、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方面人才的宏大队伍。这些同志,为我国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各项工作的重要责任。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各级党委要以更大的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和各种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既要在数量上有计划地扩大,更要在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上下大功夫;既要注意选任一批能在九十年代起骨干作用的干部,更要注意选任一批跨世纪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这是一项事关大局的重要工作,应作出规划,分步实施,做出更显著的成绩,以保证各级领导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保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前进。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
                  (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4-
                  1845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解决包括西藏在内的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西藏和其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长期实践证明,它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今后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实施这一制度,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要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和条例,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法律在实践中得到充实和完善,使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管理自己内部事务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的制度。达赖集团鼓吹的所谓“大藏区”、“高度自治”,其实质还是要搞独立或半独立,同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有本质区别,必须予以彻底的揭露和批驳。
                《关于民族和宗教问题》(1994年7月20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
                  献选编》第286-287页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
                  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
                  册第1055页